公司注销和吊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注销和吊销是公司两种不同的解散方式,这两种解散方式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区别。笔者在此总结出来,欢迎大家指正。
一、注销与吊销的概念和后果
注销的概念和后果: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企业注销后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吊销的概念和后果: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吊销是工商局强行终止企业经营权利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销是合法行为,是一家企业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而吊销只是一个过程,企业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但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二、诉讼主体资格
企业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不得再以原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
企业被吊销后注销前,虽然不能正常经营,但公司主体资格是依然存在的,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
三、合同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186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企业违反规定,对外签订了经营性合同,这些合同是不是就绝对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因此,吊销后的企业对外签订营业性合同,在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不能一概以无效论处。
注销后的企业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亦不完全归于无效,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其权利义务由被注销公司的股东继受,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有效(吕德荣、吕龙诉盐城丰基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四、股东责任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后应成立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若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清算,则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法指导性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正常的法定程序下,企业经过清算、最终注销,股东以自己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公司债务,未经清算就将公司注销,这种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要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号:(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00号)。
五、注销和吊销的程序
企业注销:需要走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
吊销执照:很简单。只要不去年检,一定会被工商局吊销。如果每月不去定期报税,一定会被税务局上“黑名单”,将来再想注销时要交2000-10000元罚款后才可以做税务注销,然后才能继续工商注销等行为。
六、吊销后企业是否能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205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七、企业被吊销后不注销的后果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还要跑有关单位,不如被工商部分把营业执照吊销了省时省力,少数企业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一些企业故意采用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工商部分吊销营业执照。而实际上,吊销后未注销,是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的。
公司被吊销后,就没有了经营的权利,如果公司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无照经营论处,可能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执照一旦遭遇吊销,不仅公司本身,连同其法定代表人均会进入黑名单,即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在相关企业信用网站上对社会公开提供信用查询,甚至会影响企业经营者以后的个人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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